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驻店药师应注重知识更新,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接受一次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办法》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实行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将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失信、严重失信三级。对一年内能严格遵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认真屡行职责的驻店药师可评定为“守信级”;对在一年内监督检查发现驻店药师三次不在岗的,评为“失信级”;对发现有在其它单位兼职的驻店药师评定为“严重失信”。对查实有兼职行为的药师,通告所在单位,并从查实之日起一年内该人员不得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或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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