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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非中选省份价格治理办法发布

发表时间:2024-10-03 09:19来源:国家医保局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公示系统官网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文件明确了集采产品非供应省份的价格管理办法。

一、重点关注早期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在非供应省份的价格风险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下称“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未对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差异作出约定,分析比较发现,非供应省份存在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风险更高。请你单位对照通报品种在本省的挂网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其中:

1、属于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家组织集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下同)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 1.5倍以上的,建议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至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 1.5倍或本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2、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 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3、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同通用名同厂牌不同规格、包装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从通报的集采中选价和网络药店价格中就低选择比价锚点。

二、符合特定情形的药品可酌情豁免处置。

一是拟处置药品与本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本省最低水平

二是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三是企业在收到处置通知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附件中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各省医保局可按照本省医保定点药店2024年上半年销售价格的统计平均数作为锚点重新分析比较处置。

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对非供应省份的价格承诺。

第八至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约定,非供应省份挂网价不超过集采中选价1.6 倍成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请你单位对照通报品种在本省的挂网情况,对可能存在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风险的药品,向相关企业重申协议约定,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价格承诺,在国家组织集采的协议期内,将非供应省份挂网价保持在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下水平。协议期满后,以该厂牌药品最低续约价为锚点,继续保持续约供应省份和非供应省份之间价格公平均衡。

四、提高思想认识有力有效促进价格公平均衡。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重大惠民政策,医保部门将坚定不移持续推进。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选价和非供应省份挂网价“冷热不均”问题,对照通报要求认真梳理确定本省药价风险品种清单并采取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于2024年9月30日前反馈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综合与信息监测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同时,请各单位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对于附件中未列入但符合处置条件的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一并予以处置,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举一反三逐步完善长效机制。

五、强化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接续采购的信息共享和交叉互验。

请各单位在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按续采购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交叉互验,充分发挥网络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主动打破仅通过与其他省平台挂网价相互比较、循环比较导致的信息茧房。

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各省(联盟牵头省份)医保局应向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报送中选价格信息,同时主动通知相关省份中选结果,相关省份主动掌握各地接续采购中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