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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点

发表时间:2025-01-07 11:34来源:NMPA

2025年1月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主要提出以下几个要点: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2)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效;3)以高效严格监管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4)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5)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


1.    鼓励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

政策

负责部委

重点内容

影响

完善审评审批机制全力支持重大创新

国家药监局

“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全过程加强沟通交流,提供个性化指导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加大中药研发创新支持力度

国家药监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建立医疗机构规范收集整理人用经验数据的机制。积极支持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鼓励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

利好中药创新药企业

发挥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引领作用

国家药监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组建人工智能、医用机器人等前沿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中医医疗器械标准制定。

利好AI、医用机器人等领域生产企业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药品、儿童用药品、首个化学仿制药及独家中药品种给予一定的市场独占期。

利好罕见病、儿童药等相关企业

积极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推广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功能定位。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

从支付来源角度,利好创新药械

2.    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效

政策

负责部委

重点内容

影响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前置指导

国家药监局

缩短临床急需创新药临床试验沟通交流等待时限。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上市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临床急需的细胞与基因治疗药物、境外已上市药品、联合疫苗、放射性药品、珍稀濒危药材替代品的申报品种,以及医用机器人、脑机接口设备、放射性治疗设备、医学影像设备、创新中医诊疗设备等高端医疗装备和高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优化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

国家药监局牵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
  府配合

将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优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机制。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

国家药监局牵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配合

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利好创新药企业

优化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

国家药监局

将药品注册检验、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和进口药品通关检验每批次
  用量从全项检验用量的
3倍减为2倍。

利好创新药、疫苗、血制
  品相关企业

加快罕见病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减免临床试验。将罕见病用药品注册检验批次由3批减为1批,每批次用量从全项检验用量的3倍减为2倍。

利好罕见病相关企业、创新药械企业

3.    以高效严格监管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

政策

负责部委

重点内容

影响

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授权

国家药监局牵头,有关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配合

季节性流感疫苗等品种的批签发时限缩短至45个工作日以内。

利好生物制品相关企业

促进仿制药质量提升

国家药监局负责

优化仿制药审评、核查工作机制,基于产品风险加大批准前动态检查力度。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逐步向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拓展。

利好仿制药企业

推动医药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数智化转型。

利好AI相关创新药械企业

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效率

国家药监局负责

鼓励国家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生产企业的注册现场检查与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对同时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合并检查。

利好医疗器械相关企业

强化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警戒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

指导督促创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动监测报告和分析不良反应,持续开展创新药上市后研究。

利好创新药企业

提升医药流通新业态监管质效

国家药监局牵头,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联盟,压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按照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可按规定跨省销售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直接跨省销售。

利好中药、医疗器械相关企业

4.    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政策

负责部委

重点内容

影响

深入推进国际通用监管规则转化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创新药物早期临床研发,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促进全球药物在我国同步研发、同步申报、同步审评、同步上市。

利好创新药企业

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模式

国家药监局牵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配合

在部分地区开展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率先推进抗体偶联药物、多联多价疫苗等分段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产能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开展跨境分段生产。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医疗服务企业

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审批

国家药监局负责

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要求的获
  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允许进口销售。

利好医疗器械相关企业

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将出具出口销售证明的范围拓展到所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支持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在境外注册上市。

利好中药及医疗器械相关企业

5.    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

政策

负责部委

重点内容

影响

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国家药监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地结合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地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开展更多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工作。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大力发展药品监管科学

科技部、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部署推进药品监管科学技术攻关任务,完善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加快开发支持监管决策的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

利好创新药械企业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国家药监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全链条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实现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利好中药、创新药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