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RESEARCH · 医药行业政策研究
2026 · 第二批
多渠道比价监测治理(第二批)
政策分析报告
定价权的位移:从申报价到成交价
TOP200 品种锁定 · 3 倍与 1.3 倍两条红线 · 穿透至生产端
TOP 200 | 3 倍 | 1.3 倍 | 9月21日 |
监测品种池 | 药店价 / 挂网价 | 挂网价 / 终端价 | 省级上报截止 |
数据截至:2026 年 9 月 5 日
本报告回答一个问题: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究竟改变了什么。全文按「文件是什么 — 机制怎么变 — 已经发生了什么 — 谁受影响 — 怎么办」推进,读者可按章节跳读。
章节 | 回答的问题 | 一句话结论 |
01 执行摘要 | 这份文件的实质是什么 | 不是查药价,是把定价锚点从申报价换成成交价 |
02 政策本体 | 文件要素与两条红线怎么设 | 3 倍卡药店,1.3 倍制药企,双向挤压水分 |
03 机制拆解 | 价格形成机制改在哪 | 三个打通:结算—挂网、线下—线上、零售—生产 |
04 政策沿革 | 这是孤立的动作吗 | 从「四同」到全渠道比价,十年治理链条的当前一环 |
05 地方实践 | 1.3 倍早就落地了吗 | 是,吉林、黑龙江、浙江、广东、宁夏均已执行 |
06 信用联动 | 最重的后果是什么 | 差异化定价进信用评价,直挂挂网与集采资格 |
07 影响矩阵 | 谁得谁失 | 中间商先出局,药企最被动,药店两头挤 |
08 产品分化 | 我的品种属于哪一类 | 价格扎实型受益,价差依赖型、渠道混乱型承压 |
09 行动清单 | 现在该做什么 | 窗口期在 9 月 21 日前,核心是自查三价与核验锚点 |
10 风险提示 | 哪些结论不能当定论 | 函件尚未官方公开,各省口径与裁量空间差异大 |
说明: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目前以业内流传文本为主,本报告据此及各省公开政策、公开报道整理,具体执行以各省医保局正式通知为准。
01 | EXECUTIVE SUMMARY 执行摘要与核心结论 |
2026 年 8 月 26 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发出《关于做好多渠道比价监测治理工作(第二批)的函》(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要求各省于 9 月 21 日前上报治理结果。表面是查药店价格乱象,实质是把「合理价格」的生成权,从生产企业的申报端,迁到医保部门的数据端。
A 治理对象已从终端转向生产端 | B 定价锚点从申报价换成成交价 |
3 倍红线管药店,1.3 倍红线管挂网价。文件明确「穿透约谈生产企业」,并指出零售端普遍性高价的成因在生产端的渠道供应价差——责任源头被认定为定价策略本身。 | 医保首次系统性调取本省医保信息平台的药店结算价格计算「众数价」,并采集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真实成交价从暗处走到台面,反向约束挂网价。 |
C 约束工具从处罚升级为信用 | D 规则已从专项转为常态 |
对不同渠道、不同购买群体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置,直接挂钩挂网与集采资格。定价失误的影响周期以年计。 | 文件要求将处置要求转化为本地多渠道监测比价规则,鼓励数智化工具落地,经验择优全国通报推广。第一批之后第二批随即部署,不存在「躲过这一轮」的选项。 |
◈ 关键判断 这不是一次降价行动,而是价格形成机制的重构:「合理价格」不再由成本、品牌与市场博弈论证得出,而由数据比对直接判定。企业的应对窗口不在 9 月 21 日之后,而在各省确定比价锚点之前——锚点一旦锁定,申诉成本远高于事前举证。 |
◈ 数据速览 TOP200:2026 年 1—6 月各省定点零售药店结算金额排名前 200 名药品。3 倍:药店价显著高于本地挂网价 3 倍以上列为药价风险品种,同一药店 5 种以上超标列为风险处置重点药店。1.3 倍:挂网价明显高于药店或网络药店价格 1.3 倍以上且已红黄标预警的,督促下调挂网价。9 月 21 日:省级上报截止。 |
02 | POLICY ANATOMY 政策本体:文件要素与两条红线 |
2.1 文件要素
要素 | 内容 |
文件名称 | 《关于做好多渠道比价监测治理工作(第二批)的函》 |
发文主体 |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便函)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 / 2026 年 8 月 26 日 |
主送范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
上报要求 | 2026 年 9 月 21 日前,将治理情况报告及附件报价格招采司(综合与信息监测处) |
随文附件 | 附件 1:各地监测发现挂网价明显高于药店价格处置情况表;附件 2:各地监测发现定点药店结算价格显著高于挂网价处置情况表 |
政策定位 | 2026 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任务的组成部分,由专项行动转向常态化机制 |
2.2 监测范围与数据采集体例
维度 | 口径 |
品种池 | 本地区 2026 年 1—6 月定点零售药店结算金额排名前 200 名药品(TOP200) |
线下锚点 | 自行调取本省医保信息平台的药店结算价格,计算药店结算众数价格 |
线上锚点 | 组织查询相关药品近期在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 |
增量机制 | 已开通互联网售药平台个账支付权限的地区,鼓励建立常态化获取相关药品在线交易价格的机制 |
众数价=某一药品在零售市场出现频率最高的成交价。与「均价」不同,众数价不易被极端高价或促销低价拉偏,因此更接近真实成交水平。
2.3 两条红线对照
| 红线一(药店端) | 红线二(挂网端) |
触发条件 | 药店价格显著高于本地挂网价 3 倍以上 | 挂网价明显高于定点药店或网络药店价格 1.3 倍以上 |
附加条件 | — | 且已被执行红黄标风险预警管理 |
定性 | 药价风险品种 | 挂网价虚高线索 |
处置方式 | 结合医保协议要求,利用量价比较指数等工具,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定价 | 对照众数价与即时达价格区间科学确定比价锚点,通过约谈提醒督促企业按规则下调挂网价 |
加重情形 | 同一药店 5 种以上药品超 3 倍 → 列为风险处置重点药店,排查价格水平合理性 | — |
重点关注 | 集采药品,群众信访、网友留言反映价差过大的品种 | 已挂红黄标的挂网品种 |
例外与禁止 | 集采药品「三进」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挂网价处于非活跃状态的不提供;不得以简单撤网、暂停挂网规避处置 | 锚点确实存疑、售价波动确有不可抗因素等,可举证排除风险,不搞「一刀切」 |
读法提示:两条线方向相反、同时生效。药店端向上封顶,挂网端向下施压,形成对整条链条价格水分的双向挤压。
2.4 四项工作要求
要求 | 要点 |
渠道价格穿透处置 | 因供应渠道价格差异明显、造成定点药店价格在本统筹区普遍性明显高于挂网价的,主动了解生产配送企业在不同渠道供应价差原因,必要时穿透约谈生产企业 |
差异化定价入信用 | 生产企业对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置(函件引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 版)》1.5.1.6 等条款) |
实事求是 | 科学回应合理申诉,锚点存疑或存在不可抗因素的,欢迎举证排除风险 |
数智化与推广 | 鼓励采用数智化工具将处置要求转化为本地多渠道监测比价规则,经验案例择优通报推广 |
部门联动 | 经核对属于串换药品、商品对码错误等非价格问题的,转交基金监管、医保稽核部门 |
03 | MECHANISM 机制拆解:三个打通与锚点迁移 |
这份函的技术动作是采数、比对、划线,制度动作是三个「打通」。三者叠加,才构成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写。
3.1 第一个打通:医保结算数据与挂网价格
过去挂网价是企业申报的「标价」,实际成交价是多少、有没有商业折扣与返利,医保不掌握,也不进入监管视野。文件要求各省自行调取医保信息平台的药店结算价格并计算众数价,意味着真实成交价第一次被系统性纳入定价参照。定价权开始从申报端向成交端迁移。
3.2 第二个打通:线下药店与线上平台
文件要求同步采集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线上价格透明、竞争充分,天然适合充当线下定价的参照系;长期依靠信息不对称维持的渠道溢价空间,被这一参照系系统性压缩。对已开通个账线上支付的地区,文件进一步鼓励常态化获取在线交易价格,数据获取从「抽查」走向「常连」。
3.3 第三个打通:零售端与生产端
「必要时穿透约谈生产企业」是全文分量最重的一句。监管权力第一次沿流通环节直接延伸到生产环节,生产企业无法再以「只管出厂价、终端价格与我无关」作为责任切割的理由。文件同时给出因果判断:零售端的普遍性高价,根源在生产端的渠道供应价差——谁定价,谁负责。
3.4 坐标迁移:从申报价到成交价
维度 | 旧坐标(申报价) | 新坐标(成交价) |
定价依据 | 成本、品牌、市场策略 | 药店结算众数价、互联网即时达价格区间 |
监管视野 | 省级平台的申报价格 | 生产—流通—零售—线上全链条真实交易数据 |
灰色地带 | 申报价与成交价之间的折扣、返利空间 | 被数据比对照亮,需举证说明合理性 |
责任归属 | 终端价格与生产企业无关 | 穿透至生产企业,谁定价谁负责 |
约束方式 | 一次性处罚、个案纠偏 | 数据常态监测 + 信用评价长期约束 |
企业动作 | 定价是与自身的对话 | 定价是与医保结算数据的对话 |
◈ 一句话概括 过去药价是企业与市场博弈的结果,现在药价是数据比对的结论。药企从价格的制定者,转为价格规则的适应者。 |
04 | POLICY TIMELINE 政策沿革:从「四同」到全渠道比价 |
第二批不是孤立动作,而是 2023 年以来挂网价格治理链条的当前一环。理解这条线,才能判断下一步。
时间 | 文件 / 事件 | 关键动作 |
2023.09 | 《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 | 全国挂网价格专项治理启动,形成「全国监测价」 |
2023.12 | 「四同」治理 | 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 |
2024.05 | 「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 | 将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引入药品价格监测,作为比价锚点 |
2024.07 | 《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 价格治理进入「三同」阶段 |
2024.10 | 「公开比价+」 | 沈阳、大连等地推出比价小程序;量价比较指数雏形出现 |
2024.12 | 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 提出全面建立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 |
2025.01 | 《关于全国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复核应用的通知》 | 以全量挂网数据智能核对,标识异常价格供地方复核应用 |
2025.06 | 医保办发〔2025〕10 号 | 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四档改三档、惩戒加码 |
2026.01 | 《关于药店等零售渠道销量较大药品情况的函》 | 以 471 种零售端销量较大药品为监控重点,治理进入精准阶段 |
2026 年初 | 医保价采函〔2026〕2 号 | 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红黄标),为 1.3 倍红线提供前置条件 |
2026.04.14 | 国办发〔2026〕9 号 | 《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14 条: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推行公开比价、编制量价比较指数、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 |
2026.08 | 全民医保「十五五」规划解读 | 加强数智化赋能,推动多渠道药品比价,全面推开优化量价比较指数和比价小程序 |
2026.08.26 | 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 | 第二批:TOP200 品种 + 两条红线 + 穿透至生产端 + 信用联动 |
注:2026 年初医保价采函〔2026〕2 号与 2026 年 1 月 471 种药品函,行业媒体将其视为第一批多渠道比价监测治理的制度基础与品种基础;本批为 2026 年第二轮部署。
◈ 与国办 9 号文的关系 国办发〔2026〕9 号确立「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明确零售药店公开比价、量价比较指数、网上药店价格发现三项工具。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是把这三项工具落到操作层:品种池、阈值、时间表和责任链条都已给定。 |
05 | LOCAL PRACTICE 地方实践:1.3 倍并非新规 |
1.3 倍最早出现在省级挂网规则中,已有多省实际执行,且出现过暂停挂网的处置案例。第二批的意义在于把它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全国统一动作。
省份 | 时间 | 口径与动作 |
辽宁 | 2024.12 | 辽医保〔2024〕35 号:设立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覆盖全部职工医保统筹定点药店,按季度公布监测结果 |
江苏 | 2025 | 苏医保函〔2025〕1 号:自 2025 年起由省级编制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含全省整体指数、监测预警线与各设区市、各药店指数 |
山东 | 2025 | 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定点零售药店 2025 年度量价比较指数监测目标值 1.5,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为 1.0 |
浙江 | 2025.02 | 公布梳理结果:有品种因高于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送」价格 1.3 倍,未获得省级挂网资格 |
广东 | 2025.05 | 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申报价格高出当地药店零售价和网上「即时达」价格 1.3 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 |
宁夏 | 2025.09 | 《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挂网价原则上应与定点民营医院、社会药店零售价、互联网「即时达」价保持相当;高于后两者集中区间 1.3 倍的,定期督促调整 |
吉林 | 2026.02 | 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在指定时限前主动申请调整挂网价,将挂网价调整至零售渠道众数价的 1.3 倍以内 |
黑龙江 | 2026.04 | 《关于开展药品挂网价格高于零售渠道价格线索核查治理的通知》:284 个品种挂网价高于零售中位价 1.3 倍,其中 18 个品种超 10 倍,某企业护肝片挂网价高出众数价 303 倍 |
湖南 | 2026.08 | 《关于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禁止医保「阴阳价」,按月测算量价比较指数,探索将网上药店价格纳入监测,重点排查「线下远高于线上」 |
山东(临沭) | 2026.03 | 专项核查发现 3 家定点零售药店 3 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挂网价 3 倍以上,涉及感冒药、慢性病用药、中成药,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负责人 |
另据行业文章披露:广西对挂网价高于药店零售价 1.3 倍的药品开展治理,某企业安宫牛黄丸挂网价 239 元、药店零售价 99 元(价差 2.4 倍)被暂停挂网,同产品在吉林曾出现挂网价 434.9 元、零售众数价 99 元的情况。该案例来自单一行业媒体来源,未核验到官方原文,仅供参考。
06 | CREDIT LINKAGE 信用联动:从管行为到管信用 |
函件中杀伤力最大、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是把渠道差异化定价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挂钩。这一步把定价策略从商业决策,变成了可能触发准入限制的合规风险。
6.1 规则依据
层面 | 内容 |
函件表述 | 针对生产企业在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置 |
裁量基准 | 函件引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 版)》1.5.1.6 等条款;2020 版对应条款为 2.5.1.5,列举了同一产品供应医院与药店价差超过 50% 且明显与规模效应规律相背等情形 |
制度定位 | 2025 年 6 月医保办发〔2025〕10 号修订后,失信等级由「一般 / 中等 / 严重 / 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 / 严重失信 / 特别严重失信」三档,评价标准从严 |
6.2 处置梯度
等级 | 典型触发情形 | 处置 |
失信 | 一般价格或营销违规行为 |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重点监测 |
严重失信 | 商业贿赂 5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等 | 配送企业按梯度暂停配送资格 1 年 / 3 年 / 5 年;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 3 次以上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 |
特别严重失信 | 向医保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国家集采中围标串标、商业贿赂 100 万元以上(顶格) | 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
6.3 代价量化
项目 | 规则 |
重新挂网门槛 | 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 20% 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 |
未退回收益 | 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 10% |
同族产品 | 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调整 |
宽严相济 | 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纠正措施、或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可减免处置措施 |
6.4 最新一期失信名单
2026 年 2 月 12 日,国家医保局公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 16 期),汇总截至 2026 年 1 月 1 日各省份评级情况:共 153 家企业,其中特别严重失信 62 家(含 45 家新增)、严重失信 91 家(含 36 家新增)。相较上一期 70 家,总数增长超过 2 倍;特别严重失信由 15 家增至 62 家,增幅超过 4 倍。自 2025 年三季度起,失信等级按 2025 版裁量基准评定。
◈ 为什么这一步最重 罚款是一次性的,失信记录是长期的。挂网资格与集采参与资格一旦受限,影响的是企业在所有省份未来数年的市场准入。定价决策的前置问题,从「能不能卖得动」变成「会不会被记一笔」。 |
主体 | 约束变化 | 直接后果 | 中期走向 |
医保局 | 从价格监管者转为价格定义者 | 掌握「合理价格」的裁判权,数据即尺度 | 数智化固化规则,经验择优全国推广 |
生产企业 | 定价由内部决策转为外部合规 | 挂网价受 1.3 倍红线约束,渠道价差被穿透约谈 | 价格体系重算,返利与渠道供货模式改写 |
零售药店 | 零售价上限被 3 倍红线约束 | 高毛利普药、中成药的加价空间被压缩 | 转向服务与品类结构,部分门店模型失效 |
中间商 / 代理商 | 信息差被数据打通消除 | 捂价、吃差价、操纵渠道的玩法失效 | 靠价差生存的层级先出清 |
互联网平台 | 由参照系升级为价格锚供给方 | 线上低价反向牵制线下定价 | 在线交易价格获取可能常态化、接口化 |
患者 | 价格透明、比价便利 | 短期药价下行,基金支出压力缓解 | 需防范低价药供应稳定性受影响 |
7.1 两类常见误读
误读 | 校正 |
「查药店价格而已,我们主要做院内市场,不受影响」 | 3 倍红线查药店,1.3 倍红线打的是挂网价,落点在生产企业。药店是切入点,生产企业才是终点 |
「院外市场要塌了」 | 院外市场不会塌,但玩法变了:过去靠信息不对称,未来必须接受数据比价的刚性约束。市场还在,溢价逻辑不在 |
对药企而言,真正的困境是三难:硬扛,代价是失去本省公立医院市场;降价,渠道利润无以为继、配送意愿下降;抬价,药店端立刻触碰 3 倍红线。规则不与成本、品牌、历史谈判,只认数据。
08 | PRODUCT SPLIT 产品分化:三类品种的三种命运 |
类型 | 特征 | 前景 |
价格扎实型 | 挂网价与终端成交价高度一致,水分少、经得起数据比对 | 不受比价治理影响;竞争对手的高价策略被清理后,市场份额向价格扎实的产品集中 |
价差依赖型 | 挂网价显著高于零售价,靠渠道价差与院外溢价维持利润 | 1.3 倍红线倒逼下调挂网价,降价后利润变薄、渠道动力下降、市场萎缩;不降则挂网资格不保 |
渠道混乱型 | 差异化定价严重、不同渠道价格混乱、规格与包装壁垒型操作多 | 穿透监管的重点对象;一旦被认定「价差明显不合理」,进入信用评价,轻则失信,重则丧失集采与挂网资格 |
◈ 结论 被挤出去的是靠价格水分和渠道差价吃饭的产品;价格扎实、渠道透明、证据过硬的产品,反而会在清理之后获得更稳定的市场地位。 |
09 | ACTION LIST 行动清单:窗口期与常态化期 |
9.1 窗口期(即日起至 9 月 21 日)
序 | 动作 | 要点 |
1 | 三价自查 | 逐省梳理重点品种的挂网价、药店结算众数价、互联网即时达价,测算是否触及 1.3 倍与 3 倍;同步排查同一药店 5 种以上超标的连锁客户 |
2 | 锚点核验 | 核对省局采用的众数价口径:规格、包装、最小制剂单位、是否含促销价与会员价。锚点存疑的,立即准备举证材料 |
3 | 渠道价差体检 | 拉齐医院、药店、线上三条渠道的实际供货价与返利政策,评估是否落入「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 |
4 | 证据包准备 | 原材料涨价、专利壁垒、特殊剂型、生产工艺、不可抗力等支撑材料;非价格问题(串换药品、对码错误)单独归类举证 |
5 | 主动沟通 | 在省局形成正式处置意见前提交说明与整改方案,争取按「实事求是」条款排除风险或降低处置层级 |
9.2 常态化期(9 月 21 日之后)
序 | 动作 | 要点 |
6 | 企业侧价格监测 | 建立覆盖挂网价、药店结算价、线上即时达价的月度监测机制,按省跟踪三价偏离度 |
7 | 挂网策略重设 | 挂网价以终端真实成交价为上限倒推,不再设置「纸面高价」预留渠道空间 |
8 | 渠道重构 | 减少以规格、包装、专供品规制造价格壁垒的操作,统一品规价格梯度,保持渠道间价差与规模效应规律一致 |
9 | 审批留痕 | 将定价与调价决策纳入合规审批流程,保留成本核算与决策依据,便于申诉与举证 |
10 | 跟踪地方细则 | 关注各省将处置要求转化为本地比价规则的进展,以及择优通报推广的典型案例,预判本地执法口径 |
◈ 优先顺序 先做第 1、2 项:自查与锚点核验是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动作。锚点一旦被省局锁定,事后申诉的难度与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
序 | 提示 |
1 | 文件效力:医保价采函〔2026〕26 号目前以业内流传文本为主,国家医保局官网尚未见公开发布。具体执行细则以各省医保局正式通知为准 |
2 | 口径差异:众数价、即时达价格区间的具体计算方式由各省确定,跨省可比性有限,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的结论可能不同 |
3 | 裁量空间:「价差明显不合理」缺少统一量化阈值(2020 版裁量基准曾以渠道价差超 50% 为参考),自由裁量与举证空间都较大 |
4 | 供应风险:价格被压至极致可能影响低价药与小微品种的供应稳定性,需关注后续保供稳价政策的对冲 |
5 | 信息源局限:本报告部分地方案例来自行业媒体与自媒体转述,未逐条核验官方原文,已在正文标注;涉及具体处置口径的,请以企业所在省份医保局通知为准 |
6 | 非投资建议:本报告为政策与行业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企业、品种或证券的投资建议 |